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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应给开合同和发票

Posted by admin 2009年8月2日

   我的楼房是我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开发公司抵帐给我市热电公司几套楼房(产权归热电公司),我从热电公司买的楼房,他们给我开了一张正式的购房上海发票,让我签了一份简单的买卖协议,之后热电的销售人员很热情的帮我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办理过程中房产交易中心把我的唯一一份购房上海发票和买卖协议收了上去,说不退还给我了,我问热电是不是我应有一分发票和合同,他们说办产权让了,就不给我了,我就有点想不通了。
请问:1.热电公司或开发公司是否应给我本人两份发票和合同,因为办完产权证我的上海发票和合同都没有了,正常开发公司应给我几份合同和上海发票? 2.如果我要用公基金贷款我应怎么办?
答复:他们收回发票的目的可能是为了避税,你可以向税务部门咨询一下。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中国银行受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在资金管理中心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贷款期限:贷款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币种:人民币。贷款额度:各地区不同,具体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办理。 
1.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借款人持购建房屋合同或协议(购买商售房许可证复印件;建房、修房的须持政府土地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蓄磁卡、印章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须携带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书》。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考核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计算贷款额度,确定贷款期限。 
2.签订借款合同。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审核批准借款人的申请后,借款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用房地产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个人担保的需要享受公积金的个人担保)。 
3.办理住房抵押的要去办理房产抵押公证。届时,需要带好房产证(及土地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和复印件一式5份,办理公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有关手续。 
4.借款人用房产抵押的办理完抵押手续后,连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证明书等借款资料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届时,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委托建设银行房信部门按时把款打入您的个人账户。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要很长一段时间。

分类: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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