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冠名发票要提供以下所需材料:
(1)发票票样。(2)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3)财务专用章或上海发票专用章印模;(4)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5)税务登记证副本;(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规程:
(1)企业填报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表样;(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上级税务机关;(3)市、州局审批印制冠名手工发票;省局审批印制冠名电脑发票;(4)实施机关(县级)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