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税机关要视具体条件实行发票集中保管。由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各类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应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管部门集中保管。市、县地方税务局应设立发票专库、专柜,分类、分户、分柜存放发票。市、县地方税务局对印制完工的发票应按规定进行验收,设立《普通发票印制明细账》和《发票收、发、存分类明细账》,对所有集中保管的发票(包括名称、种类、起止号码等内容)都应及时登记入账,并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基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向市、县地方税务局领购发票,按规定发售给用票单位和个人。市、县地方税务局向基层分局(所)发售发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使用量。
2、企业领回的空白发票,要设立专库或专柜进行保管,做到防盗、防失、防潮,确保发票安全。
3、地税机关以及用票单位都要指定专人保管空白发票。领发空白发票,一律由发票保管人员统一办理,其他人员不得替代,并要建立严格的发票领发制度。凡领发发票,必须注明领发发票的名称、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等,并由领用人员签章。



